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0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 陳芳惠 / 周侑增
被 告 鍾林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君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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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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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46,251元│41,016元│20%│自95年6月29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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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49,872元│49,872元│18.25%│自94年11月29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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