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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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王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正旭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
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旭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本件原告原
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9萬9,571元,及自民國93年7月4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正旭於92年12月22日向原告
申辦信用貸款,詎自93年6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王正旭於98年2月24
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聲請限定繼承,自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王正旭之遺產範圍內對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爰
本於信用貸款契約與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108年9月5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94頁),
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王正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利息,應予准許。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436條
之20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項。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