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尤榮福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8年6月11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另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6月11日入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受前開徒刑之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丙字第133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應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黃佩韻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