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苗小字第2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原住苗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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