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5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獅潭鄉和興村12鄰和興22號)於民國98年5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