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4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