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16號原告獅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兆廣 被告瑞智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玖仟肆佰零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莊佩穎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