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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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郝中興被告許琮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琮明於民國111年12月8日5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清溪三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前行,致追撞前方告訴人 許慶輝 騎乘之自行車,致告訴人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癲癇、頭皮及右足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並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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