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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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14號聲請人 趙敏雄
趙皇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趙智強 死亡,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任一人繳納即可),逾期未繳納費用,本院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