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1815號債權人 蔡坊宥 債務人 鄭世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60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提出前案已註記執行費之執行紀錄表,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執行費或提出執行紀錄表已證明前案已繳足,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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