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040號債權人 莊英浩 債權人 曾柏桓 債權人 陳宗和 債權人 林宸慶 債權人 彭康祐 債權人 戴志恩 法定代理人 林鳯晴 上一人非訟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債權人張忠義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債權人 曾鴻堃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債權人 徐俊鴻 住桃園市○○區○○村0鄰00號債權人 李哲旭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債權人 莊英成 住桃園市○鎮區○○○路○○○巷○○號3樓債權人 江元考 住桃園市○○區○○里0鄰0號債權人 黃偉華 住桃園市○○區○○○街○○○○號16樓債權人 許凱翔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債權人 鄒念祖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4樓債權人 王聖閔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王森亮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簡文琴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上一人非訟張忠義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債權人 賴鼎 為住臺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賴定南 住臺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柯秀淳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一人非訟張忠義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債權人 鄧瑜 住桃園市○○區○○○街○號12樓之1債權人 鄭宏紳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債權人 陳崇瑋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邱心萍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上一人非訟張忠義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債權人 李威廷 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法定代理人 李振明 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法定代理人 陳珍幼 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上一人非訟張忠義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債權人 曹巧霖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法定代理人 曹進南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法定代理人 高淑蓮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上一人非訟張忠義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債權人 曹凱迪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債權人 簡鴻翔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債權人 李俊墏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7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張忠義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債務人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
住桃園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英浩、曾柏桓、陳宗和、林宸慶、彭康祐、戴志恩、張忠義、曾鴻堃、徐俊鴻、李哲旭、莊英成、江元考、黃偉華、許凱翔、鄒念祖、王聖閔、 賴鼎為 、鄧瑜、鄭宏紳、陳崇瑋、李威廷、曹巧霖、曹凱迪、簡鴻翔、李俊墏清償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分別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