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044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隆賜興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隆賜興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隆賜興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與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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