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持有之該包甲基安非他命,原毛重為0.5公克,送驗時取樣0.019公克鑑析耗盡,驗餘毛重0.
481公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按等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種類、犯行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81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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