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伍仟零玖拾捌元│SN00三三0七││││公司 徐富雄 │路分行│││四││├─┼─────────┼─────────┼───────────┼────────┼────────┼──┤│2│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貳仟伍佰肆拾玖元│SN00三三0七││││公司徐富雄│路分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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