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
原告 洪一華
被告 余語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
原告 洪一華
被告 余語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