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上訴人熾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被上訴人 蔡伯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2號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