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永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偉
訴訟代理人 洪郁雅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唯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成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