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496號

原告 黃繡琪

被告 周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嗣變更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見本院卷第60頁之言詞辯論筆錄),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係同一基礎原因事實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法文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再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如附表所示本票並經本院以系爭本票裁定事件准許強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如附表所示本票裁定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如附表所示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主張權利,原告否認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請求權存在,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請求權是否存在,即足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而上開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其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3紙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執行(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60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系爭本票裁定事件),惟如附表所示本票已罹於請求權時效,原告自得主張被告對原告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確為原告所為,且係作為借款之擔保,債權依然存在;被告是收購這個債權的,因原告原來留的地址電話都找不到人,沒有辦法向原告追討,才到法院聲請裁定等語,資為抗辯。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等語,業據提出系爭本票裁定事件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附表編號1、2之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依前揭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而附表編號3之本票記載到期日為107年2月3日,則被告對原告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其請求權時效,自距今最近之附表編號3本票到期日即107年2月3日起算,至110年2月3日止已滿三年,況發票日期在107年2月3日前且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者(附表編號1、2之本票),而於110年2月3日前,被告既均未請求原告付款(被告自承因原告原來留的地址電話都找不到人,沒有辦法向原告追討)。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為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對原告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既已完成,則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謝明達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6年4月20日

30,000元

未載

CH685682

2

106年7月5日

30,000元

未載

CH0000000

3

106年11月3日

40,000元

107年2月3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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