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陳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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