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鄧玉恆 附民被告 劉泳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