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民國9兼上一人之甲○○民國5法定代理人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八六號),經原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