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錦坤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
行中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張季芬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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