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4號聲請人 楊嘉慶 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美紅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號8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聲請人陳報目前需扶養母親。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
間即110年7月25日至112年7月24日期間是否亦需扶養母親?又聲請更生前2年間及目前每月所負擔之扶養費分別為何?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目前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請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0、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7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0年7月25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尚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7月2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請補正說明永豐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分別於111年12月26日、112年1月18日、同年1月27日、同年2月13日轉帳30,000元、32,000元、10,000元、6,300元至聲請人所有之郵局帳戶,上開金額分別為何?又國泰人壽分別於112年6月17日及同年月30日匯款11,000元、22,334元至聲請人之郵局帳戶,上開金額分別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6月至同年9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別為18,720元、18,960元、19,20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