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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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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