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台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賴惠慈~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納影城國際婚紗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壹拾柒萬元│YA0一七0八二││││影有限公司 林正德 │園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