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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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238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其中(一)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二)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