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