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建丞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3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6年9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33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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