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25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五號、一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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