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軒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061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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