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民國93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秦慧君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