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通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0日以95年度補字第99號,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