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民國71
之5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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