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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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國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立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冠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鴻源 間因本院105年度基國簡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15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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