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青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民國107年12月至108年5月份),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四、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八、請說明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立之履行有困難事由、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及債權人於協商時提供之還款方案為何?
九、請就每月必要支出30,000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生活雜費、學費等各項繳款單據,加油之統一發票等。
十、請陳報現積欠之債務是否皆為無擔保、無優先債務?並提出聲請人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及最新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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