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2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璇選任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
蕭盛文律師 曾怡菁 律師被告 郭喜君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崧華 告訴被告林佩璇、郭喜君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均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均依調解內容履行,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本院101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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