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94號債權人 黃聰明 債務人 郭誌程 即 郭明竑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康瀞文 債務人 郭汶瑄 即郭明竑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康瀞文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郭明竑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郭明竑於民國99年11月4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