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吳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1號先生」、「2號先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其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之真實姓名,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正:㈠被告「
1號先生」、「2號先生」之姓名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倘上開兩項(即被告姓名、裁判費)之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