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81號原告 李繼強 即香檳餐坊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志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周志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志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