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曾黃新貞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被告 童慶宗
童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提出之民事追加起訴狀所附之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31萬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最遲應於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確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