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李建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0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李建男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侯志良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規定,乃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被害人 李癸壁 因已死亡而無從聲請參與訴訟,聲請人李建男為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係得參與本案訴訟之被害人,故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本文、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傷害致死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過失犯罪行為致人於死之罪,而被害人李癸壁因死亡而無從提出聲請,聲請人既係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且本院業已徵詢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簡光昌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