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2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2138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元,及
(1)麥克現金卡部份為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2)中華信用卡部分為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計付前揭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如下: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整,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延滯六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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