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3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勳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4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聖勳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應補充「新北市後備指揮部104年8月18日所出具之後新北動字第0000000000號教育召集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境查詢結果公文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聖勳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受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兵員召集及兵役管理,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4189號被告陳聖勳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7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聖勳前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陳聖勳為後備軍人,設籍在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7樓,明知後備軍人有隨時接獲兵役召集之可能,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於民國104年3月21日下午3時許,由其母親 龔淑華 簽收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應於同年5月4日上午8時,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忠莊營區」新北市後備旅第三營部隊報到之教育召集令,並於同日下午8時許,接獲龔淑華所轉交之教育召集令而知悉其內容後,仍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未前往報到。
三、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聖勳之自白,(二)證人龔淑華之證訴,(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檢察官曾開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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