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81
4、28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志忠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9月25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