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 石忠平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追加原告 石美蓉
石崇平 許輝福 (即 石宜平 之承受訴訟人) 許可昀 (即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 許可昕 (即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 許可為 (即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石孟璇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輝福、許可昀、許可昕、許可為為追加原告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追加原告石宜平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7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許輝福、許可昀、許可昕、許可為,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石宜平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