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自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惟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然依證人乙○○、丁○○、甲○○之證詞,及扣案毒品與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等罪嫌疑重大,其中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酌被告之前曾經坦承犯行,事後於偵查中及移審時又否認犯行,可認被告無接受刑責及執行之意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再審酌被告否認犯行,有勾串證人之虞,應予禁止接見、通信,乃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情形均仍存在,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古瑞君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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