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61、2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為鄰居關係,於民國98年2月15日17時45分許,因細故到南投縣○○鄉○鄉村○○路○段○○○巷○○號乙○○住處,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乙○○,致受有頭面外傷並腦震盪、後枕部瘀挫傷、左眼瘀挫傷、結膜下出血等多處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犯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已與被告達成調解(詳卷附本院98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號調解成立筆錄1份),復於99年3月23日已具狀撤回告訴,亦有聲明撤回告訴狀1份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