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調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調字第239號聲請人 何鳳儀 相對人 許凱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敘明調解標的價額,亦未繳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