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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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226號原告 黃泳玲 被告 徐麗媚 即百祥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