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翠蓮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翠蓮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為一思慮成熟之成年人,未經告訴人林𤆬治同意,恣意闖入告訴人之住宅,欠缺尊重他人住居安寧之觀念,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其行為對於告訴人處所安寧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